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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1-05-28 09:09:5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点击: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为主动公开文件,并已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予以全文公布,请各地一并贯彻落实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评价总体要求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牵头组织,自治区本级、盟市和旗县财政部门共同参与,以“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为基础,按照“标准统一、纵向联动、分类评价、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成立监督评价组,在审核监督评价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监督评价程序,遵守监督评价纪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应按照《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财库〔2021〕24号,附件1)统一开展。

二、监督评价内容及范围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各盟市、旗县财政部门要在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作为被检查单位,抽取比例不得低于本地区开展业务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取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少于的应对所有代理机构开展监督评价工作。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时,数量应不少于5个,有投诉项目的代理机构要重点检查,抽取项目包括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本次监督评价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在采购流程上,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十个方面内容。监督评价工作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文件清单》(财库〔2021〕24号,附件2内容)。

三、监督评价工作及时间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从2021年6月份开始至2021年10月底结束,整个检查为期5个月,分5个阶段进行,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材料报送阶段(6月1日-6月15日):各级财政部门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整理被检查2020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内容,对2020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于6月15日前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同时报送电子版)。

书面审查阶段(6月16日-7月15日):监督评价工作小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初步掌握政府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检查工作底稿和评价工作底稿。

现场监督评价阶段(7月16日-7月30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评价工作小组应与被检查机构进一步实施现场考察、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或评价底稿。

处理处罚阶段(8月2日-9月30日):财政部门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同级监管的原则,各盟市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处罚,并将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汇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汇总报告阶段(10月8日-10月22日):各盟市财政部门根据本盟市和旗县财政部门监督评价情况汇总形成监督评价报告,自治区财政厅汇总我区监督评价工作报告上报财政部。

各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评价工作,认真做好准备工作,积极配合监督评价组的工作,确保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在监督评价过程中,若发现代理机构存在所报项目不全、瞒报漏报、修改档案材料等问题,将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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